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0]国人防办字第31号)、《人民防空施图各设计文件审查监督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第90号)第七条。 二、申办对象 1、本省范围内进单独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2、本省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三、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提供该项目的方案设计批复。 2、申请人应提供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设计文件四套,含各专业计算书及地勘报告一份。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如送审文件经初审达不到审查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 四、办理程序 序号 流程 工程方案 责任部门 1 资料准备 a、方案设计批复 b、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 c、施工图设计文件 d、各专业计算书 e、地勘报告 2 报 审 a、资料送达审查机构 建设单位 b、初审 审查机构 c、登记 审查机构 d、发放设计审查表 审查机构 e、领设计审查表 建设单位 3 审 查 a、组安排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b、各专业审查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名审查机构 c、审查机构填写审查表 d、审查机构在施图上盖章 4 颁发审 a、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机构 查意见 b、建设单位审查表 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交费 建设单位 d、审查机构开发票 审查机构 e、审查机构颁发审查表 审查机构 五、施工图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备实施。 施工务经审查未通过时,退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后同建设单位重新报审。 六、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意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复查结论。 七、负责审查的各级人防工程审查部门应在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中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 (二)小型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 (三)零星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 八、办理机构。贵州省人防办公室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址:贵阳市南厂路153号省人防大院内 电话:0851-5769951 九、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上班时间。 十、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独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按设计费的10%收取;防空地下室按5元每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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