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或迁移审批程序
一、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或迁移办理依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二、申办对象:本省内需要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进行拆除或迁移的单位 三、受理条件:需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进行拆除或迁移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贵州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或迁移审批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1、各州、市、地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处(科)收到《贵州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或迁移审批登记表》后,调查了解通信警报,设施原设置单位和新设置单位的情况,会同区、县人防办审核,提出处理意见。2、报州、市、地人防办审批,同时报省人防办指挥通信处备案。3、未经州、市、地人防办审批,申办对象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六、办理机构:各州、市、地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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