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首例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结案
日前,青海省首例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在海南州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结案。 2006年5月30日,原告海南州人民医院就修建该院职工住宅楼和商铺综合楼工程中,以地质条件等因素不宜修建人防工程为由,向共和县人防办申请并愿意缴纳易地建设费191400元,于当日交纳了10000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同时,承诺剩余181400元于2006年10月前一次性或分批付清。期限届满后,共和县人防办派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缴,下达催缴通知书,均无济于事。于是共和县人防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对海南州人民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缴清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1400元,同时处以应缴易地建设费3%的罚款5442元,两项合计186842元。当地政府行政复议部门和共和县法院认为共和县人防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均对共和县人防办的行政处罚给予支持。原告海南州人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由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摘编自青海人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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