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出台
2006年2月7日,湖南省政府召开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4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该《规定》共30条,主要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的范围、标准、报批程序,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责任,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在全国率先明确了人防工程具体的保护范围,人防主管部门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挥所等公用人防工程建设必须行政划拨土地和政府承担建设资金,不合格防空地下室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部门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管理地位,合并、分立、破产企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人防工程设计审查、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标准、没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摘自贵州人防与交通战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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